廉洁行医管理制度

作者: 方城县中医院
发布于: 2022-08-29 14:47
阅读: 89

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,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,依据《执业医师法》、国家卫健委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遵纪守法,依法执业,廉洁自律,恪守医德。

二、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得索取或收受患者及亲友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及贵重礼品。

三、严禁医药代表到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。不得索要和接受医疗器械、药品、医用卫生材料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代理、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、形式给予的回扣,严禁参加其安排、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。

四、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受回扣或提成。

五、不准通过开药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违规开单提成。

六、不准利用执业之便为药械商统计药品、耗材销售数量等有关信息。

七、不准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。

八、诚实守信,不参与欺诈骗保。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,乱收费、重复收费,以及自立、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。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病人现金,截留、私分医院收入。

九、规范行医,不过度诊疗。严禁开大处方、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等。

十、遵守工作规程,不违规接受捐赠;恪守保密准则,不泄露患者隐私;维护诊疗秩序,不破坏就医公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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